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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期货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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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期货

  考点一 期货的概念

  期货与现货相对,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买卖期货的合同或者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

  考点二 期货的特征

  期货交易建立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是一般契约交易的发展。为了使期货合约这种特殊的商品便于在市场中流通,保证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组织的期货市场中进行的。因此,期货交易便具有下列一些基本特征:

  (1)合约标准化。

  (2)场所固定化。

  (3)结算统一化。

  (4)交割定点化。

  (5)交易经纪化。

  (6)保证金制度化。

  (7)商品特殊化。

  考点三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如下:

  (1)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3)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4)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5)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考点四 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五 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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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

  2016年10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也要从各个方面出发,保证自己正常发挥,牢记每个重要知识点。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现的主要层次

  1.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2. 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3. 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 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二 证券市场各层级的法律、法规

  (一) 法律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 行政法规

  与证券经营机构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三)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四) 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1. 证券交易所 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2. 中国证券业协会 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权转让系统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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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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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自营

  (一) 自营业务的范围

  1.一般上市公司的自营买卖

  2. 一般非上市公司的自营买卖

  3.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

  4.证券承销业务的自营买卖

  (二) 证券公司风险监控体系的一般规定

  1.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3.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上面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4.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上面业务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

  1.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 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三)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

  1. 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

  2. 依法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政府证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

  3. 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主要是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

  (四) 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

  1.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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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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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你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熟悉考试考点吧,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人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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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二级市场”,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二级市场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含义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

  要点:客体要件

  内容: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要点:客观要件

  内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

  (2)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

  (3)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

  (4)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

  (5)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6)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要点:主体要件

  内容: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要点:主观要件

  内容: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考点四:内幕交易、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2016年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广大考生们在看书的同时,也要分清主次,把握重要知识点。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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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

  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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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考点二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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